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保障性住房

【配给管理】定南县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实施办法

访问量:

定南县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和发放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 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6〕39号)和江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 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的意见》(赣建保〔20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中心城区。

第二条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在租赁市场租住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县房管部门是县中心城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主 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县中心城区居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和复审工作,县房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的联合会审和补贴资金的核定、 发放工作。

第四条由县住房保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县房管局、县民政局、县交管大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部门及县中心城区居委会协作配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证明, 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五条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根据县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租赁补贴的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住房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发放,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第七条申请人家庭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标准进行补贴,户均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八条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4元/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第三章申请范围、条件

第九条住房租赁补贴以同一户口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截至申请日男性应年满22周岁(含)、女性应年满20周岁(含)。在县城区范围内(详见附件1)稳定工作和生活,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为同一户主户口本上所登记的两代以上(含两代)直系亲属人员)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第十条申请人家庭成员在申请区域范围内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为30000元(含)以下。具备劳动能力无固定工作的最低工资收入计算标准为:1470元/月。

第十二条申请人家庭所租住的房屋为已办理权属证的合法住宅。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

2.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3.有转让、转租和空置保障房行为的;

4.拥有小产权房的;

5.拥有客货汽车(含小汽车)的(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标识为营运的除外);

6.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等骗取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的;

7.其它不符合申请租赁补贴条件的。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

1.申请家庭应推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本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租住地所属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定南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发放表》。

2.租赁补贴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所需材料复印件为一式两份):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证明。

2)申请人租房的,提供所租住住宅的房产证复印件(需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与原件相符)及租赁合同。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证明: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⑤签订收入证明法律承诺函。

4)提供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且与原件内容相符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按手印。

3.各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全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格式的,由各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居委会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 城市社区管委会复审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城市社区管委会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

第二次张榜公示后,由城市社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管局。

第十六条联合会审

县房管局会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交管大队、县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告知申请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完成登记备案。

第三次张榜公示结束后确定的申请家庭,将在县人民政府网及电视台进行7天公示。

第五章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二) 省级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

(三) 县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住房补贴发放

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名单,按季度将租赁补贴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卡账号。

                     第七章退出与监管

第十九条县房管局、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及下辖各居委会要加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了解有关政策。

第二十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交管大队等相关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对申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全面比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房管局严格按照申请程序、补贴标准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准入审核,并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房管局、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对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对象定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标准的申请对象给予停发或追缴违法所得。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且不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款项的,由公安机关追回其违法所得的双倍金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参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保障租赁补贴相关工作的宣传及组织实施,县财政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