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监管,根据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新建、改建、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包含廉租房、公租房、人才住房,简称保障房)及配套非住宅适用本规定。
三、县房管局是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主管部门(下称管理部门),负责我县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管理部门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章 日常监管
五、在保障房公开摇号配租后,管理部门应建立承租家庭台账,载录承租家庭的所有成员的房屋信息以及身份信息、就业信息及财产信息等。
六、承租家庭发生异动的,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承租家庭台账信息。
七、保障性住房政策应公开透明,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利用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让承租家庭了解我县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特别是要宣传保障性住房的承租条件、退出及变更等相关流程。
八、管理部门要定期走访承租家庭,对其日常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管,续签合同时对该家庭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
(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承租家庭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转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保障房;是否破坏或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是否按期缴交房屋租金;承租家庭其他信息。
(二)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发现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或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时,要及时记录在案,建立违规承租家庭台账。
九、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的,管理部门应督促其及时缴清租金、水电气等费用,在一个月内办理退租手续。
第三章 对违规承租人的处理
十、管理部门对违规的承租人要进行调查甄别,查明违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启动处理程序。
(一)承租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管理部门下达《定南县保障性住房处理通知单》,终止租赁合同并责令限期腾退: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2.家庭人均收入已超过县政府确定的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最低标准或已购房、违规购车的;
3.擅自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4.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擅自调换他人的;
5.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6.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二)承租人在收到管理部门下发的《定南县保障性住房处理通知单》后1个月内必须退回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退回的,管理部门可采取停水、停电、换锁等措施强制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续签租赁合同
十一、租赁合同期满,由管理部门发布续租公告,对需续租的承租家庭进行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可以续签合同,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租手续。
第五章 租金的收缴和使用
十二、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收缴实行银行代扣制,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指定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护、日常管理等。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六章 承租权的变更
十三、保障性住房承租权的变更包括:承租人变更、共同承租人变更、户型变更、楼层变更、迁移变更和互换变更等。
十四、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或户口迁移,承租家庭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变更承租人:申请人符合承租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该套保障性住房的共同申请人,且承租家庭所有成员已共同协商一致。
十五、承租家庭有人口增加的,可申请增加共同承租人,新增人口应与承租人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无法满足居住需求时,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户型调整。
十六、同户型的承租家庭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出具书面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申请互换变更。
十七、承租家庭为生活和工作方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可申请楼层变更、迁移变更。
(一)肢体残疾二级(含二级)以上(提供残疾证);
(二)患有心脑疾病、腿脚疾病等造成行动不便的(提供医院证明);
(三)其他符合的条件。
十八、承租权变更流程:
(一)承租家庭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变更申请审核表》。
(二)管理部门据实调查并签署意见,对申请户型变更且增加的人员为成年人的,对其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
(三)符合变更条件的,由管理部门采取公平的方式确定其新的承租房源。
第七章 配套非住宅的租赁
十九、保障性住房配套的非住宅一律公开招租,实行市场租金。公开招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租赁基准价为底价,按最高竞价者得的方式进行。招租后由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维修
二十、政府投资的保障房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日常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租金催缴等。
二十一、对承租户自报、物业收集和走访取得的维修信息,要做好维修登记,尽快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好并进行回访核实。
二十二、管理部门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维修实施单位,招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十三、保修期内的维修,由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房屋建设单位,由其通知承建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经相关的工程业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在承建人的维修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保修期过后由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维修。
二十四、维修项目的结算由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同级财政审批支付。
第九章 其 他
二十五、因玩忽职守,造成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入住保障性住房的,采取责任倒查机制,查清原因,对涉及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六、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工作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十七、以上内容解释权归定南县房产管理局所有。
2020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