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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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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各分中心,各受托银行服务延伸网点:
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经市中心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商转公”结清转贷和购买法拍房外,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律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在未办理过户手续情况下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书载明金额认定购房总价先行报批。过户后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书载明金额、增值税发票金额及不动产交易登记金额不一致的,须取最低值重新认定购房总价。对房屋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的,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确认其购房总价。
三、在受理贷款时,须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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