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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指南 (商业贷款转纯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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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指南 
(商业贷款转纯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

一、办理条件
1.“带押过户”业务范围仅限受托银行的二手房交易;
2.卖方近三个月内不得有逾期、涉讼等风险因素;
3.买方贷款资金须大于卖方贷款余额本息,若卖方属组合贷款的,买方公积金贷款资金须大于卖方公积金贷款余额本息;
4.买方夫妻双方应同时符合《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受托银行贷款业务办理条件。
二、贷款申请
办理“带押过户”的买卖双方(含配偶)持贷款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服务窗口或银行延伸网点及卖方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带押过户”手续,并签订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的约定,申请材料如下:
(一)买方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户口簿;
4.主借款人Ⅰ类银行储蓄卡;
5.存量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办理公积金贷款)或预评估报告及银行出具的房屋总价确认书(办理组合贷款)。
(二)卖方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电子证照)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户口簿;
4.不动产产权证;
5.卖方所有权人Ⅰ类银行储蓄卡。
三、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通知买方,如买方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金额小于卖方商业贷款余额本息的,则应同时通知卖方在办理“带押过户”手续前提前结清差额部分,涉及组合贷款的,买方还需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部分贷款。
四、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买卖不动产所有权双方持相关“带押过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带押过户”手续(纯公积金贷款的,过户后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书载明金额、增值税发票金额及不动产交易登记金额不一致的,须取最低值重新认定购房总价),可采取“顺位抵押”办理模式。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一)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赣州市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申请表;
2.关于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的约定;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和抵押合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抵押合同或主债权合同;
4.授权委托书;
5.顺位抵押知晓函。
(二)买方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证明;
3.户口簿;
4.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卖方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证明、户口簿(满足满五唯一提供);
3.不动产产权证、原契税完税证明。
(四)其他材料
1.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相应的公证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五、贷款发放
买方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契税完税证明和增值税发票原件交由原受理窗口或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安排专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过户后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涉及组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安排专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过户后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复印件传递给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确认无误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贷款资金转入受托银行“带押过户”监管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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