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理顺我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县住建局等五个部门行使的32项行政处罚权和2项行政强制权在规定范围内划转由县城管局集中行使(划转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及实施范围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布。
附件:划入县城管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目录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划入县城管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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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原执法部门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依据名称 |
实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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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住建局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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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住建局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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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住建局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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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住建局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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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住建局 |
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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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住建局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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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住建局 |
建设单位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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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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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住建局 |
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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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住建局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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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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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住建局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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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住建局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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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限规划区建成移交城市管理管护的市政、路灯、园林、环卫、市场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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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住建局 |
在建筑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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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住建局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城市绿化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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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县市监局 |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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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市监局 |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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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市监局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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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市监局 |
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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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定南生态环境局 |
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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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定南生态环境局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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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定南生态环境局 |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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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定南生态环境局 |
进行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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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定南生态环境局 |
进行产生噪音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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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定南生态环境局 |
露天烧烤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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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定南生态环境局 |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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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水利局 |
在城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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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水利局 |
在城区河道、湖泊从事取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
县城规划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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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自然资源局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范围的通知》(定府办字〔2015〕41号)中的一类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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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自然资源局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或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范围的通知》(定府办字〔2015〕41号)中的一类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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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自然资源局 |
擅自改变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范围的通知》(定府办字〔2015〕41号)中的一类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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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范围的通知》(定府办字〔2015〕41号)中的一类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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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县自然资源局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范围的通知》(定府办字〔2015〕41号)中的一类区范围。 |
原文下载: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