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定府通〔2024〕1号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定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禁猎期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自制猎枪、毒药、爆炸物、排铳、猎夹、地弓、弩弓、捕鸟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及猎套、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设陷阱、捣巢、仿声、网捕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特殊情况
1.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宣传教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证件记载的内容开展猎捕。
2.因调控野猪种群开展的猎捕,由县护农狩猎队在禁用工具和方法以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食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和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均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定南县林业局 0797-4294509
定南县公安局 110
定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