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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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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府办字〔2023〕51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

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管线迁改工程建设,保障管线的安全运行和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线迁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建字〔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排水、排污、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工业、广电网络、环保监测、交警信号、公共监控视频、通信铁塔等市政管线(含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管线迁改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内管线迁移、扩容。

本办法所称管线业主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代表)以及产权为政府所有,由政府授予、委托、制定的管线运营、维护、管理单位。

第二章管线迁改

第三条 管线迁移、扩容工程,应按规划路由敷设。管线的专项规划应服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编制,县自然资源局予以业务指导。

第四条 管线迁移、扩容工程应与市政项目同步设计、实施和验收,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做好协调组织工作。管线的设计、施工原则上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其设计与施工既要符合管线工程设计标准,又应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管线沟槽,统筹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条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除特殊行业、国家规范及综合管廊设计方案规定不能进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之外,新增管线应进入综合管廊,既有管线应迁改至综合管廊内敷设。

第六条 管线迁改项目需经规划报建审批,迁改设计图经审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汇总设计方案后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如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需再次申报审批,变更后对造价进行调整审核。

经规划报建批准的管线,因项目建设或其他事由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照“拆一补一”原则编制管线迁改工程预算,经财政或第三方审核通过后实施,迁改补偿实行按照财政或第三方结算审核金额的85%包干方式进行结算,在项目建设单位与各管线权属部门(主管部门)签订管线迁改施工协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请拨50%迁改合同资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请拨尾款并支付。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因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管线迁改费用纳入投资概算,并对管沟及管线迁改内容、规模、费用予以明确。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经规划审批的新建管线,视为违章建设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无条件拆除迁移,如在建设过程中遭到损坏,由管线权属部门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规划批准的临时管线在规划审批时要求“在规划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自行迁移”的,或超过临时有效期的,应由管线权属单位无条件拆除迁移。因项目建设或其他事由架设的临时管线,其架设、迁改、拆除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事由发起单位(部门)负担。未经规划报建批准且权属单位不明的管线,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事由发起单位(部门)组织拆除并承担拆除费用。

第八条 因项目建设或其他事由迁改既有管线造成原有管线废弃,应由管线权属单位及时组织拆除,同时封填管道、检查井。拆除费用纳入管线迁改总体费用。拆除后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由管线权属单位处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书面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告知项目范围、设计要求和设计完成时限,共商管线布设情况,并由管线权属单位提出迁改申请。各管线权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既有管线的竣工图及规划报建资料,书面向建设单位提供管线现状、迁移方案及扩容管线情况,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派遣专员现场指导。

管线现状包括管线权属、性质、规格、数量、标准、使用状况等内容。管线迁移、扩容应包括迁移(扩容)管线规划要求、管线规格、数量、方案。

第十条 因项目建设迁改既有管线的,管线迁改工期最长不得超过定额工期,且应符合项目建设时序要求。原则上新(改、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如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一般应当采取非开挖方式施工。经批准允许在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外进行管线迁改的,道路回填修复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有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协调各管线权属单位管线迁改工作,协调解决问题。确有困难且项目位置在中心城区,涉及选址、路由等问题的报请县自然资源局协调;涉及道路开挖、占用绿地、破坏绿地等问题的报请县城管局报批未按相关规定执行的由县城管局依法依规处理。涉及电杆(含钢管杆、铁塔)、拉线组立、基础开挖、导线架设引发的阻工、青苗赔偿问题,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负责,属地单位协助解决。

第十二条 因项目实施不当造成管线破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在组织掘路施工、基建开挖、物料运输及施工辅助构筑物架设前,应书面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并牵头组织权属单位明确管线现状,防止外力破坏。若因管线权属单位未明确管线现状、迁移方案及扩容管线情况或标明的管线位置与实际不符造成管线破坏或项目延期的,管线权属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迁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及管线权属和运维等相关单位参加,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管线权属单位为管线普查的责任主体,应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现状,准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并对所属管线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城市管线专业信息平台。管线权属单位应将既有、废弃管线的数字信息报县自然资源局,迁建管线应在竣工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管线的数字信息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管线信息档案系统,及时更新管线信息。

第十六条 各管线权属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实施迁改,如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影响项目建设时序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提升管线建设管理水平。管线权属单位要加强对管线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监控预警,使管线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条 社会资金项目涉及管线迁改工程参照执行,未按规定审核或不按审核方案施工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军缆迁改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政府明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住建、城管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与涉及部队或电信传输局等相关维护单位共同确定迁改方案、迁改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审定后,支付迁改费用并实施迁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两年。各镇辖区内项目建设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参照执行。

附件:1.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工作流程图

2.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工作办结时限

附件1

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定南县城市管线迁改工作办结时限

                                                         单位:工作日

部门(单位)

业务内容

办结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镇政府或

征迁业主单位)

函告各管线权属部门

(主管部门)

2

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镇政府或征迁业主单位)、各管线权属部门(主管部门)

勘察现场

3

各管线权属部门(主管部门)

编制迁改设计

7

县自然资源局

管线迁改设计方案批复

5

管线工程规划许可

3

县城管局

开挖城市道路许可证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5

各管线权属部门(主管部门)

编制迁改预算

5

县财政局

审核迁改预算

5

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镇政府或征迁业主单位)、各管线权属部门(主管部门)

签订协议

3

各管线权属部门(主管部门)

编制竣工图、决算书

15

县财政局

审核决算

1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群众团体,驻县单位。

定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3年11月17日印发